高永帅律师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如在侦查阶段,能迅速突破,曾20天内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审判阶段,多次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还成功代理刑事控告,让涉案人员受到刑事追究。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他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深知刑事辩护的挑战与担当。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下面以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为例进行详细分析。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XX是案件当事人。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公诉机关指控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杨XX有犯罪前科,属于累犯,按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这给辩护增加了很大难度。其二,公诉机关掌握了杨XX提供银行卡过账涉诈资金的相关证据,证据链看似较为完整。其三,对于杨XX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存在争议,这需要律师仔细审查证据。
高永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在辩护过程中,他提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XX因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而言,首先,律师在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指控要坚决提出异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善于挖掘当事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再者,即使当事人有犯罪前科,也不意味着不能争取从轻处罚,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辩护。最后,在刑事辩护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网络技术和资金流转,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带来了一定挑战。高永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同时,这也提醒司法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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