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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通知书,助力企业票据再追索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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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3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晗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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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一起票据追索后再追偿纠纷展开,讲述了一份结案通知书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企业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迫垫付巨额款项,委托律师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该通知书成为认定清偿时间、反驳时效抗辩的关键证据,最终助力企业胜诉。
结案通知书,助力企业票据再追索权胜诉

在一起票据追索后再追偿纠纷中,有一份结案通知书至关重要。原告作为票据背书人,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从原告账户直接扣划108万余元。原告为挽回巨额损失,欲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但诉讼中,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另一被告还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此时,这份结案通知书在原告手中,是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当事人带着相关材料找到西安西咸新区的高晗律师时,案件陷入了时效争议的困境。

高晗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开展工作。首先,高晗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明确要以结案通知书来确定清偿时间。接着,高晗律师整理了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等相关材料,与结案通知书相互印证。高晗律师还针对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准备在庭审中有力反驳。

在庭审中,高晗律师提交了结案通知书及相关证据。被告依然坚持已过时效的观点进行抗辩。法庭认真核对了证据,要求双方就清偿时间和时效问题进行详细阐述。高晗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清晰阐述了以结案通知书确定清偿时间,原告起诉并未逾期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高晗律师的观点。判决书载明,根据结案通知书确定的清偿时间,原告起诉未超三个月再追索时效,依法享有再追索权。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这份结案通知书,在案件结束后,连同其他证据一起被装订进了法院的案卷中,它见证了企业在这场票据纠纷中成功维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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