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的朱俊健律师,在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方面的案子。执业第10年时,他接下了这起建筑器材厂起诉央企集团的案子。一审时,建筑器材厂请求解除合同,让对方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全部诉求。
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三点理由:一是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朱俊健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央企子公司注销却未通知债权人,且母公司100%控股,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对方逃债的路径。他还指出2017年的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和租金产生,让法院确认了租金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为建筑器材厂追回了全部缺失物资。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207406.87元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3000元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也都由央企集团承担。建筑器材厂从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承继、租金结算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企业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明确性,尤其是涉及公司合并、注销等情况时,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信用状况,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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