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在2024年7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某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3月23日,“某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同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依旧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这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的核心论证
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且涉案金额较大,应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周赫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自首情节的认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马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种情况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实际损害后果: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律师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认罪认罚从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马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仲裁/判决结果
最终,某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这一结果,不仅为马某保住了清白之身,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为了中标可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串通投标。但实际上,串通投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确立了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即使涉案金额较大,但如果存在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是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的裁判规则。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行为边界。
周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侦查阶段就早期介入,指导当事人把握关键时机,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稳固了程序优势。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关键法定要件上,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不起诉创造了制度条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避免了刑事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不是小事,周赫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的人生转折带来了希望,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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