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XX,1993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且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4个月。2025年,他因涉嫌两起不同犯罪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两起犯罪分别是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核心争议点一: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购毒人员陈X、余X联系王XX欲购买毒品麻果。第一次,王XX联系上家陶X,陶X报价600元一条(一颗麻果带少许冰毒),陈X转账700元给王XX,王XX将600元转给陶X,剩余100元作为车费,后陈X、余X按指示取到2颗麻果,认为数量不足,陶X退还300元,实际收取300元;第二次,陈X再次联系王XX购买7条毒品,陶X报价300元/条,加100元车费,共计2200元,余X通过陶X微信收款码付款后,按王XX转发的藏匿地点取到毒品,发现仅有2颗麻果,经王XX协调,陶X与余X直接联系,最终陶X退还1500元。
公诉机关主张,王XX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王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王XX在两次毒品交易中起到关键的居间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他在毒品交易过程中积极参与联系上家、传递信息等行为,对毒品交易的达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核心争议点二: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查明,2025年8月29日,同案人唐X在“纸”APP上接到“跑分”取现任务,伙同王XX驾车前往大连市。王XX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从被害人黄某处取走25万元现金,并在约定地点将赃款转移给唐X,唐X随后将24万元上交上家,剩余1万元作为报酬。
公诉机关认为,王XX转移诈骗资金25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XX及其辩护人同样对该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王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参与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赃款的行为。
核心争议点三:量刑情节的认定
辩护人高永帅律师提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考虑到王XX的这些情节,提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最终认定,王XX构成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因为王XX主动到大连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在犯罪中受他人指使未主导犯罪,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是,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触碰毒品和违法资金这些红线,一旦涉及犯罪,后果很严重。如果不小心陷入类似案件,要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在面对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这样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王XX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但最终法院充分考量了他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高永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出“自首”“从犯”“认罪认罚”这些量刑情节,为量刑协商奠定了基础。同时,他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指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到了程序从宽。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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