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XX,女,2002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2023年4月至案发,她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于同年7月14日、20日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8月11日告知李XX。然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核心争议点:是否对李XX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王X故意杀人罪
王X,男,1989年10月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村微信聊天群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与宋XX在大门口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核心争议点:是否对王X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体损伤程度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曲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王X故意杀人的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王X故意杀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他系未遂,可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对王X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像卖减肥产品,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别为了赚钱卖有毒有害的东西,不然会面临法律制裁。其次,遇到矛盾别冲动,更不能用暴力解决,像王X因为仇恨去伤害他人,最后还是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真犯了错,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会有从轻的机会。
结尾
这两个案例中,李XX因销售有毒食品被判刑,王X虽故意杀人但因多种从轻情节被判处缓刑。不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精准衡量。孔伟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学习,让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执业12年来,承办逾800起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100余件,丰富的实战经验使他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在这两起案件中,他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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