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二人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牌管材金额合计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其中,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管材及配件价值也相当可观。
在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介入了案件。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在执业生涯中,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一直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
程豪律师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他仔细研究了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在辩护过程中,程豪律师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强调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和情节,为争取从轻处罚做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在程豪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被告人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有了结果,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一结果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松了一口气,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个人而言,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时,要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本案中,程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了充分体现。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经办了百余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让他在本案中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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