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地在武汉。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培训或交流活动,且规定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李X在职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2022年12月,李X被公司开除,离职后他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学习日加班工资,却被驳回,无奈之下李X选择提起诉讼。在此困境下,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介入了此案。
李红丽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她已执业7年,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此次收案后,她凭借曾代理李X与科技公司第一次诉讼并成功帮其获得8万多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的经验,对案情十分了解。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李红丽律师作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在法律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她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深知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于是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李红丽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据理力争。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而且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李红丽律师不仅在专业能力上表现出色,还积极投身公益。她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她这种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也体现在她代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她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不断精进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形象和卓越能力。她也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了诸多荣誉,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这些荣誉都是对她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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