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X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药费1万元。孙X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9万元,赔偿李X1各项损失共计169777.91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沈怡君律师在案件中的精准辩护与专业付出。2012年开始执业的沈怡君,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案时,沈怡君初步判断孙X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确定孙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证据。沈怡君积极与孙X及其家属沟通,协助他们与被害人吉X2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收集赔偿支付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这些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孙X醉酒驾驶这一情节是否会影响从轻处罚的幅度。沈怡君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孙X的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结合《刑法》中关于量刑的综合考量因素,有力的主张孙X应从轻处罚。
在量刑环节,沈怡君精准识别并有力主张了孙X的多个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属于相对较轻的量刑结果。沈怡君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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