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等。这里的难点在于,承租方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比如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等,而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也需要精准把握。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了租赁协议、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依据《民法典》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针对承租方的抗辩,崔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不可逆转,补缴部分款项不影响违约认定,合同约定的解除后果应被尊重。还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结合广东中山的办案经验,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调取了各种合同、流水、函件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同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求,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