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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劳动关系与赔偿咋定?看这起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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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5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欣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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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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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4月2X日X:35分,库尔勒市机场快速路与永安大道交叉路口,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申请人XX骑行电动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碰撞受伤,这起事故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纠纷。
下班遇车祸,劳动关系与赔偿咋定?看这起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XX称,自己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月工资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遭遇交通事故,且自己不负事故责任。然而,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相应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3月1日已与申请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包括2个月试用期,约定月工资3500元。申请人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补缴社保属行政管理范畴,且申请人仅提供2个月劳动,不应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则表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员工,工作时间与第三人不符,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庭审中,申请人提供了企业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五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4月2X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离开。被申请人于4月3日、5月4日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

这个事给咱们普通人提个醒:一是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劳动争议案中,于欣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期间打下的基础),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他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承办案件逾400+件。在本案中,他精准分析法律关系,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裁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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