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目前是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擅长处理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此次,周爱荣律师代理被告王X参与诉讼。
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要向位某借款15万元,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的银行卡。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原告位某起诉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事实,称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中,原告位某有向王X银行卡转账15万元和向杨X微信转账3万元的记录。但缺失能证明王X参与借款磋商、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梳理和法律分析。一方面,明确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和作出还款承诺,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另一方面,指出现行法律未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此外,向法庭说明王X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且未使用款项,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王X既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从中获益,出借银行账户本身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借款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王X不应因代为收款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周爱荣律师的抗辩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此案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要点:一是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借款主体;二是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三是有效切割当事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让法庭清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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