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能否从宽处理?
第三,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关于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也认可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事实。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所以法律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
关于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能否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主张:杨子兴律师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也将认罪认罚作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同时,张某已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罚金。
双方主张:杨子兴律师认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也建议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可以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其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最后,如果有违法所得,要及时退缴,主动预缴罚金,用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结尾
这起案件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又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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