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2013年开始执业的戴芬芳律师,作为浙江杭州地区的资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她秉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等多项社会职务。
戴芬芳律师在代理被申请人王X时,精准抓住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这一程序性缺陷。某生物公司在2023年X月XX日一审判决生效后,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出了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同时,面对某生物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这一新证据,戴芬芳律师有力质证其不成立。她依据王X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表明双方之间已转成借款关系,且实际也返还了52万,有力反驳了某生物公司提出的股权认购说法。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戴芬芳律师成功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委托人的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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