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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交锋下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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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7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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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涉及税额巨大。2023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交锋下的罪与罚

李坤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他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但对于三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是否应区分主从犯等关键问题,证据并不明确。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他发现虽然三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每个人的行为和作用存在一定差异。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三人的犯罪事实。李坤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公诉机关认为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的观点,李坤律师提出了异议。他指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证人证言,李XX在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他强调,证据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等因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李坤律师提出李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考虑到三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法院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该案件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审查、重点分析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对关键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注重从证据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在质证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和观点,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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