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原告韦XX与被告代XX陷入离婚纠纷。二人于20XX年打工期间相识,20XX年底开始同居并育有儿子代X,20XX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难以建立良好感情,20XX年底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20XX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从上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此次在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时介入。她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梳理原被告自上次判决后至今分居一年有余的相关证据,这得益于她郑州大学法律本科的教育背景,使其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李伟玲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律规定,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她在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专精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从众多证据中找到关键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原告韦XX和被告代XX离婚,原被告婚生子代X由被告代XX抚养,原告韦XX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代X十八周岁止,原告对婚生子代X享有探视权。
李伟玲律师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梳理案件的时间轴,明确双方相识、结婚、分居、起诉等关键时间节点,再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聊天记录等,通过严谨的证据链条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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