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化名“被告A”。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A”在没有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其所销售的肉毒素XX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社交渠道大量低价进购涉案XX药品,然后长期在网络平台大肆分销售卖。“被告A”雇佣了多名下线人员,让他们负责客户对接、订单发货、资金收款等辅助工作,构建起了完整的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涉案肉毒素产品。全案累计销售金额高达234万余元。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也均在明知药品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参与涉案药品的分销、零售环节,各下线人员对应参与涉案金额不等,均参与了本案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涉案人员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全部扣押涉案违禁药品完成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对应处置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涉案人员)的抗辩理由可能有: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经营许可,但不知道该肉毒素产品属于严格管制药品;或者强调销售的肉毒素产品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等。
冯剑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刑法中关于药品管理相关罪名的立法要义。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肉毒素XX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其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被告A”无资质售卖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的不可替代性:药品经营的资质是保障药品安全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前提,不能因为个人认为不会造成危害或者其他理由而忽视资质要求。这种无资质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违法性认定:“被告A”及其下线人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药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构建线上销售网络,批量售卖管制药品的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活动,并非偶然或个别行为。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A”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这种无资质售卖肉毒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侵害了公共药品安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全面开庭审理,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罪责大小、全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生效判决:
1.全案所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严格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采纳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当事人立功情节、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全部辩护相关从轻情节。
3.最终判决结果:
首要主犯“被告A”: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结合各自涉案情节,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入狱服刑。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事项依法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已退缴、追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美行业,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药品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就可以无资质经营。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肉毒素等注射类管制药品的经营必须具备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无资质售卖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违法的经营活动。
冯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了全案卷宗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刑法药品管理相关罪名立法要义,明确区分医美无证售药的入罪标准、情节加重边界;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当事人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挽损、弥补社会危害后果等全维度从轻情节逐一论证,向法院完整提交从轻辩护意见,有效对冲大额涉案金额带来的从重量刑风险。他不仅针对刑事定罪量刑开展专项辩护,同时同步指导当事人完成违法所得退缴、涉案药品处置、公益道歉履行等全部义务,全方位化解案件衍生法律风险,完整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为医美行业无证经营假药典型刑事案件,冯剑律师本次辩护形成的办案思路,可为医美从业者药品经营合规风险防控、涉药品类刑事案件辩护提供成熟实操参考,明确医美针剂、注射类药品经营的刑事法律禁区。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冯剑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行业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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