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市,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四川南充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专注于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跨领域、高难度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本案中,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民商领域的深入研究能很好地匹配案件需求,应对合同纠纷及违约金争议。
律师接手后,将双方签订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作为突破口。该合同签订于纠纷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内容。
接案后,杨国鹏律师首先全面审查一审材料,凭借他年均逾百件的办案强度积累的经验,很快发现被告A上诉理由中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争议点。随后,他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与《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仔细比对。同时,他调查了行业内类似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情况,申请法院对相关法律适用进行释明。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合同原件及相关法律条文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杨国鹏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明观点。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保障了原告A顺利收回拖欠货款,也捍卫了其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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