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漯河,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李丹,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她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团队负责人,同时身兼召陵区政协委员、漯河市首位婚姻家庭指导师等社会职务,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李丹律师深耕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超800起,为当事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超3亿元。
在婚姻家事领域,李丹律师以一起张X与李X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原告张X与第三人王X系合法夫妻,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张X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被告李X,包括转账款项及购置车辆等。张X要求李X返还财产、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第三人赵X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李X辩称源汇区法院无管辖权,双方经济往来为正常借款还款,车辆系其父赵X购买,不构成不当得利。王X称与李X系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正当;赵X辩称车辆系其个人贷款购买,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请。
庭审中,李丹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对话录音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王X与李X系情人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X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行为不正当,李X取得该款项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经核算,李X应返还56608.35元。涉案车辆登记在赵X名下,且赵X提供了偿还贷款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及赵X配合过户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在名誉权、隐私权纠纷领域,李丹律师代理了周XX、吴XX与郑XX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原告周XX与吴XX系母女关系,周XX与被告郑XX系婆媳关系。2021年8月起,周XX因家庭琐事与郑XX一家产生矛盾,后发现配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郑XX在抖音平台发布含侮辱性言论及隐私信息,导致二原告名誉受损,周XX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二原告要求郑XX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诉讼费。郑XX辩称未对二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发布相关言论是对网友的合理阐述,且二原告也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恶意攻击,其已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丹律师协助二原告提交抖音截图、录音、诊断证明等证据佐证侵权事实。法院经审查,认定郑XX的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二原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精神痛苦程度及被告主观过错,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供充分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二原告存在反向侵权,但该事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可通过另案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更能体现李丹律师的专业与智慧。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赵X诉称,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其支付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时,其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上述款项均为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
一审阶段,法院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赵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李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坚定地为孙X进行辩护。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审查。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提出反驳,但赵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民间借贷上诉案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亲属间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规则,不能仅凭款项交付就认定为借贷关系,需综合考虑借贷合意等因素。其次,强调了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的自认可能因涉及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利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再者,对于家庭共同经营中的出资行为,应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投资还是借款。最后,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资金往来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名誉权与隐私权纠纷等案件都是常见的类型。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纠葛,处理起来颇具难度。李丹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表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准确判断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在婚姻家事纠纷中,要兼顾法律规定和情感因素,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名誉权与隐私权纠纷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侵权行为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案件的数量可能会不断增加,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丹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理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司法实践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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