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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低价转让的房产与失而复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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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5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笑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74554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771172755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本地深耕,专注民商事,不承诺包赢,不夸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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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阳市,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易XX”)陷入了一场艰难的债权困境。该公司曾为被告周X与案外人国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周X违约,易XX代其向国公司偿还了330680元。易XX随后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周X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
被低价转让的房产与失而复得的债权

然而,判决生效后,周X并未履行。易XX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周X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就在这时,易XX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的2024年4月15日,周X将其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X某,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

易XX意识到情况危急,委托了郭笑云律师。郭笑云律师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她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

郭笑云律师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了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接着,她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论证该房屋转让行为导致周X责任财产减少,严重影响了易XX债权的实现,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依据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郭笑云律师还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依据这些法律条文,主张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经过一番努力,法院最终全面支持了易XX的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易XX的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始终秉持着“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她精准识别撤销权行使条件,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了易XX因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权利;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低价转让+恶意串通”;有效反驳“借名买房”抗辩,维护了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使律师费获得全额支持,减少了易XX的维权净成本;恢复可供执行财产,破解了执行僵局;以“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警示被告,促使被告主动履行或配合执行。郭笑云律师用专业和匠心,为易XX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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