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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审败诉,甘肃为道(靖远)律所高杰律师如何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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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2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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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甘肃白银,民间借贷纠纷数量高企,呈现出证据缺失、法律适用复杂、争议焦点多元化的趋势。从传统的书面借条纠纷,到无书面借据、无书面利息约定等新型疑难案件,对律师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庭审辩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间借贷一审败诉,甘肃为道(靖远)律所高杰律师如何逆转?

在甘肃白银,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当事人YX犯了难。YX将从银行贷的款转借给YX乙,双方没有书面借据,只有口头约定。YX乙只还了利息,本金一直没还。YX起诉到法院,一审却因没有书面债权凭证,被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证据上仅有银行存取款凭条,缺乏书面借据,难以有力证明借贷关系;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机械地以无书面借据就不认定借贷关系,存在错误。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先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指出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接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紧扣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YX乙偿还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都由YX乙负担。与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相比,二审实现了全面逆转,委托人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结合甘肃白银的办案经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收集十分关键。像本案中,银行存取款凭证就成为证实款项交付的重要证据。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在面对无书面借据的情况时,依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来证明借贷关系。另外,庭审中要善于抓住对方的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来还原案件全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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