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多项遗产。原告樊XX系被继承人再婚配偶,范X系樊XX与前夫所生之子,被告是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之子,拥有美国国籍。各方就遗产与抚恤金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银行存款等遗产,分割抚恤金、丧葬费,还请求让无法定继承身份、未形成抚养关系的范X适当分得遗产份额。
本案难点重重,范X在法律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也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本无继承权。而且案件涉及跨国沟通、家庭情感矛盾、财产类型复杂等问题。
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的钟冬蕾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长期赡养照顾、共同生活、精神慰藉、丧葬事务承担等关键事实,构建“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同时,同步推进法定继承案与抚恤金纠纷案,统一证据、统一调解策略,兼顾房产折价、存款分配、抚恤金比例、支付时间、税费承担、外籍主体履行保障等全要素。历时近一年,多次组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
普法提醒:在涉及继承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赡养照顾等相关证据,为争取合法权益做准备。如果遇到复杂的跨国继承和家庭矛盾,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合理制定调解或诉讼策略。
结语:本案中,涉及跨国因素和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范X无继承权这一法律难点更是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钟冬蕾律师精准适用“酌情分得遗产”规则,围绕关键事实组织证据,说服对方与法院。同时,将复杂财产一揽子解决,同步推进两案调解,避免多次诉讼。面对跨国沟通和家庭矛盾,历时近一年耐心协调,最终促成调解,保障了高龄委托人的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家庭和谐的统一。
开放式公园溺亡索赔案:城建公司一、二审全胜
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383321.2元赔偿请求全部不予支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方承担,城建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死者在某市政开放式公园内溺水身亡,四名原告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街道办事处、生态保护中心、城建公司、城圆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3321.2元。原告诉称事发岸边无警示标志、无照明、无护栏、无巡逻,管理存在重大过错。
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的钟冬蕾律师代表城建公司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告诉称的落水点不在本公司的管理、维护范围之内,本公司并非案涉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原告无法证明落水位置、落水原因、落水经过,不能证实死亡结果与管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涉场地为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市政公园,现场已有照明、警示提示、绿化隔离,管理者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在事发地周边居住十余年,对周边环境高度熟悉,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普法提醒:在类似公共场所发生意外时,索赔方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方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管理方要明确自身管理范围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等设施。
结语: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涉及公共管理责任界定和因果关系认定等复杂问题。钟冬蕾律师从一审到二审持续专业辩护,精准界定管理范围,从主体上切断责任关联。抓住原告证据短板,彻底否定因果关系。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树立类案裁判规则。结合死者熟悉现场环境等事实,强化“自身责任”的逻辑,最终为国企避免了巨额赔偿,实现全案免责、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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