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款项性质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杨XX于2011年2月20日收到周X支付的50万元,并出具收条,虽写明是投资款,但未约定经营风险承担,周X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杨XX未按约定还款,仅陆续支付13万元。这种情况若不能准确认定款项性质,周X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福州地区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执业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经验参与到本案中。
一审阶段,苏湖城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准确判断出这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等相关法律,指出双方虽在收条中写明投资款,但未约定经营风险承担,且周X未参与经营管理,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苏湖城律师曾承办大量案件,这种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在过往的案件处理中也多有体现。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杨XX、张XX偿还借款及利息。
然而,杨XX、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坚称款项是投资款,且利息约定无效。在二审中,苏湖城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素养。他指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结合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进一步说明本案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苏湖城律师作为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在法律领域有深厚的积累,其对法律条文的运用和案例的引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同时,对于利息约定问题,苏湖城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双方约定的年回报率25%应认定为借款利率,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说明周X主张还款13万元是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苏湖城律师作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其专业知识在案件中得以充分发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杨XX、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周X的合法权益。苏湖城律师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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