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北安市XXXX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XXXX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北安市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XX政府的合同纠纷,不服黑龙江省XX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提出付款数额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审计与评估、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多项争议点,认为应向其支付约3XX0万元,案涉资产税金应包含在等值购房款中,北X市政府应担责等。
密齐光律师接手本案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首先逐页翻阅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将报告中的数据与已付款项的记录进行详细对比。随后,又致电相关财务人员,核实款项支付的具体情况。经过细致查证,发现XX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中,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执业。该律师通过深入审查证据,找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XXXX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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