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A签订《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等。然而被告A仅支付首月利息后便未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无果后诉至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原告A转账支付十八万元后,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这对原告A前期的诉求产生了不利影响。
此时,来自江苏扬州的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此案。黄蓉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黄蓉律师首先进行了违约事实与提前到期主张证据固定。她收集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固定了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向法院举证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为提前收回借款提供了充分事实依据。
同时,黄蓉律师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举证证明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确保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黄蓉律师提前进行法律审查,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明确借期内与逾期后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确保利息主张合法有据,同时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
此外,黄蓉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充分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清晰阐述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原本处于不利局面的原告A实现了逆转,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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