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10月1日朱X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8年1月31日又签订《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但朱X到期未还。林X举证60万元借款支付方式为支付宝转账38笔共138600元、微信转账5笔共5500元,其余为现金支付,但现金支付部分未提交证据。林X还提供照片证明相关文件系朱X本人签署,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花费律师费4万元。其引用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法律依据,要求朱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律师费。
被告朱X在原审中处于不利地位,原审判决其需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4万元。朱X面临的证据缺口在于,原审中林X提供了合同、收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而朱X难以有力反驳。且原审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导致朱X未能充分行使辩论权利。
胡雨薇律师主要从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方向切入。针对原告林X的主张,律师指出林X通过隐瞒真相、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从转账记录看,朱X在同期向林X转账339268元,林X起诉时隐瞒了还款事实。同时,根据朱X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林X与朱X之间的“借款”涉嫌赌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中,对于林X提交的转账记录,胡雨薇律师进行质证。林X的转账金额从100元至27000元不等,且未提交现金支付部分资金来源的证据,有违一般民间借贷常理。而朱X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向林X转账共计339268元,聊天记录也显示部分转账涉及赌债。这一质证环节成为关键交锋,有力地反驳了林X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诉人林X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退还林X,再审公告费由林X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原告证据的合理性,找出不符合常理之处进行反驳;二是全面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不符;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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