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口,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
该公司一怒之下,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里面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设备的主观故意。
法院查明,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工地时,虽然没清点设备也没告知设备去向,但他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原告公司认为,张某把设备用于其他地方,且离开时不说明情况,就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张某方则主张,这只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因为他的行为更符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备的不当使用,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诈骗。
第二,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通过全面阅卷、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出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原告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的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范畴。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设备的使用范围、归还方式等都要有详细的约定。如果涉及租赁设备,要及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清点。一旦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先冷静分析是民事问题还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要盲目报案。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被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成功避免了刑事追诉,这一结果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性。李鉴春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和十六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刑民边界的关键问题,精准辨析出张某缺乏非法占有故意。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一系列专业操作,成功为张某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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