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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万投资款被当借款追讨,法院判非借贷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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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7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科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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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手握85万转账记录和《借款合同》,却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这背后的争议点在于,款项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能否让投资款转化为借款?
85万投资款被当借款追讨,法院判非借贷驳回诉求

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把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天就转了50万,备注是入股款。后来,原告又分别转了15万(备注项目入资)和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加起来85万,都是股权出资、项目投入的性质。

到了2022年1月,原告补签了《借款合同》,要求把这85万当成民间借贷,让被告一还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还主张律师费诉讼费。原告觉得自己证据充足,这钱肯定能要回来。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被告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周科兵律师梳理材料时,发现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都表明款项是投资款。这个细节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周科兵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基础关系抗辩”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进行抗辩。

庭审上,原告坚称这85万是借款,有《借款合同》为证。周科兵律师则指出,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一开始特别紧张,听到判决结果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保留好相关协议和登记信息。第二,投资款转借款要有明确约定和股东会决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款项性质不能仅凭事后合同随意改变,证据和法律依据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周科兵律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驳回原告诉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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