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龙湾,XX公司与XX公司长期存在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依约供应设备并开具发票,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8月5日,XX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金额,后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经催告仍未支付。XX公司主张XX公司分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协商无果。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四川-温州-龙湾地区。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劳动案件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5余件,且擅长民商事诉讼、合同法及债权债务纠纷等。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使他能够精准应对买卖合同纠纷这类复杂案件,善于从众多证据中找到关键突破口。
翁鹏威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包括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全案证据材料。他发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欠付货款金额认定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在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该计划书由XX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同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原主张的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XX公司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
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XX.40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XX公司承担,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结案前,翁鹏威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阐述了委托人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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