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上诉人徐XX与上诉人叶X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叶X认为自己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且作为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徐XX则主张叶X签字系债务加入,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X一方提供了自己被迫签字及对结算情况不知情的相关说辞,而徐XX一方面临如何证明叶X应承担责任的困境。
此时,汪家道律师接受徐XX委托。他自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相关案件达350余件。接手案件后,汪家道首先对《承诺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比对文件上叶X的签名字迹,发现其签字与本人日常签字习惯一致,通过与叶X其他已知文件上的签字进行验证,确认签字真实有效,这为证明叶X知晓并参与相关事项提供了证据,确定了后续以债务加入为主要辩论方向的策略。
汪家道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经验丰富。他进一步锁定文件签订日期,发现《承诺书》签订时间在工程施工期间,且后续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叶X未提出异议,以此验证叶X对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有一定了解,加强了债务加入的论证。接着,他调取相关微信记录,发现叶X与叶XX在工程相关事宜上有交流,证明叶X并非对工程完全不知情,这对驳斥叶X不知情的说法起到关键作用。
汪家道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经验,他申请气象数据,查看工程施工期间的天气情况,验证工程进度与款项结算的合理性。同时,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查看材料的出入库记录,确认工程用料情况,与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款项进行交叉核对。还调取了施工人员的考勤记录,核实人工成本的真实性。最后,针对叶X主张签字被迫的情况,汪家道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被迫签字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驳回叶X上诉,维持原判,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2715913.57元,并支付利息78335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履行付款责任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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