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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反转,163万付款真相如何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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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5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嘉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21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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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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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建设工程纠纷,一审判决结果让上诉人公司不满,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成了争议焦点。二审能否反转局面,关键证据又藏在哪里?
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反转,163万付款真相如何锁定?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向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核心争议点如下:

第一,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83万元和80万元,是否算作对杨X的已付款?

法院查明: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此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对比确认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应算作已向杨X支付的工程款,应从总欠款中扣除。

杨X辩称:不认可这两笔款项是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因为银行明细清晰显示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且符合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和习惯,所以认定这两笔款项为已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应向杨X支付的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结合上述两笔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其他已查明的工程款支付事实。

上诉人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过高,应扣除上述163万元。

杨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合理,不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上诉人公司的主张合理,因为已经认定163万元为已付款,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应相应调整。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部分诉求,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为已向杨X支付的工程款,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这类涉及大量资金往来的业务中,一定要做好资金支付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每一笔款项的流向都要有清晰的记载,转账时最好备注用途。如果发生纠纷,这些记录就是关键证据。另外,对于合同条款要仔细研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让付款真相得以锁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敏锐地从银行流水中发现了关键证据,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最终为客户扭转了局面。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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