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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实现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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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5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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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张某接了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从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为由,向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可让人意外的是,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截至案发,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被挪作他用。该公司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就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万合同诈骗案,如何实现无罪不起诉?

就在张某和家人焦头烂额的时候,他们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接手案件后,马上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首先,李律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律师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然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尽量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别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还有就是,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往来记录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派上大用场。

本案中,李鉴春律师凭借自己从2009年执业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承办过超1000起案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张某实现了无罪不起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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