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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投保人成功获赔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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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7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杨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9人 执业20年
律所: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8104969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78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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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经验丰富 专业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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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18年——他用专业与经验为当事人赢得公正
保险理赔纠纷:投保人成功获赔9万元

在2015年11月1日,徐X在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主险保险金额8万元,附加医疗险1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徐X依约缴纳了6年保险费。然而,2021年5月23日,徐X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巨大窦瘤)”,并接受了重大手术。出院后,徐X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的拒赔,这让徐X陷入了困境。

此时,周杨辉律师接手了这起案件。他首先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发现虽然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但条款中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义”部分,该部分未以加粗加黑方式印刷,且保险公司从未向徐X交付ICD10文本或就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周杨辉律师指导徐X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此外,在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为先天性疾病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委托的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情况复杂,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这也成为了案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徐X不产生效力;徐X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新人寿向徐X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这一结果让徐X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周杨辉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继续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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