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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固定总价+已交付条款,成功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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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9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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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宁某门窗公司承接栏杆工程,完工交付后置业公司拖欠尾款。门窗公司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起诉。俞国锋律师梳理证据,针对被告抗辩制定策略,强调付款条件成就、开票为附随义务、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基本采纳意见,保障了债权实现。
巧用固定总价+已交付条款,成功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海宁某门窗公司与海宁XX置业公司签订《栏杆工程合同》,承接住宅项目栏杆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255,003.34元。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交付业主,但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01,052.34元尾款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这使得门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在此困境下,门窗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

俞国锋律师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扎实。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面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抗辩,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合同的深入理解,俞国锋律师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俞国锋律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应对被告“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时,他明确指出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观点。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处理被告“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的抗辩时,他依据丰富的实务经验,强调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他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专业和务实。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扣除3%质保金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确认原告在该金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俞国锋律师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还获得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他用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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