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先生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还是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但一个巨大的难题摆在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李女士的诉求是:判决离婚,获得房屋的居住权,要求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的核心论证
王先生一方可能的抗辩理由是: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不应进行分割,且自己虽有过错,但不构成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程度。
侯浩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2.分点论证:
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严重伤害了李女士的感情,给李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居住权方面: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虽然房屋所有权暂时无法明确,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且李女士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自己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持其居住权的主张。
3.最终法律结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应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为保障李女士的基本居住权益,应在该无证房屋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王先生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领域,企业(这里可理解为家庭关系中的一方)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出轨等过错行为不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或者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任何处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离婚案件中,即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无过错方的居住权益;同时,对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对用人单位(可类比为婚姻中的过错方)的警示是,在婚姻关系中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可类比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启示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侯浩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帮助李女士收集并整理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婚内购买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确定了王先生的过错行为以及李女士应享有的居住权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庭审策略上,明确核心诉求,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最终为李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本案中,居住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争取,同样定义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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