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说唐先生的案子。2020年3月30日,唐先生以朋友朱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中江县某家庭农场。后来,却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进行调查。原来,警方认为唐先生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2日,唐先生被指定监视居住,随后又经历了取保候审等一系列程序。
案件到了李坤律师手中,他深知这背后可能涉及诸多复杂因素。李坤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经过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以及对证据的反复推敲,他发现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诸多疑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唐先生不起诉。至此,唐先生重获自由,他的生活也得以回归正轨。
再看看娄先生的案件。2025年3月,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了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娄先生作为维护人员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5月,娄先生应天全某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他干扰了自动检测设施,擅自将天全某公司石墨化生产车间34线石墨化废气排放口的采样管道绕开氮氧化物转化器,直接接入自动检测分析仪,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
娄先生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调查。李坤律师介入后,详细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他发现娄先生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在7月28日,娄先生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了整改。李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为娄先生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认为娄先生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
最后是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先生联系购买方,以李先生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出售发票。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先生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坤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依据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暖。在德阳的司法舞台上,他就像一位守护者,为那些陷入法律困境的人照亮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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