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充满挑战。陈俊全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他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和成果。
蒙某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起诉。2023年2月4日2时许,蓝某在大化县一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持械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等七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某等人判处相应刑期。蒙某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某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蓝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同时,蒙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陈俊全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x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某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案发后,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陈俊全作为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王某某等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20xx年11月,王某某接受雇请,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后与王某某一起接送多名偷渡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王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王某某的辩护人陈俊全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王某某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蒙某案中,他准确分析案件性质,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提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罪名定性。同时,他深入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如自首、谅解、初犯等,为量刑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在陈某某案和王某某案中,他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少刑的结果。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把控,陈俊全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判决。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对于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通常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等案件中,犯罪未遂、从犯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共识,为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方向,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结尾
面对家人涉嫌犯罪的困境,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积极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刑或缓刑的结果。他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如准确把握罪名定性、善于挖掘从轻情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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