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朱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先生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徐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先生住院28天,被诊断出多处骨折等伤情。其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二级残疾人,需朱先生抚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分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朱先生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费用是否应予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金额认定。刘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形成完整的索赔证据链。同时,主动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项目提供专业依据。
在处理非医保费用问题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10084.82元。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申请对用药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梳理证据链时,刘律师严谨细致,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全额支持医疗费,为原告多争取了约1万元的赔偿。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刘律师提交了残疾证及村委会证明,证明其儿子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虽然村委会不是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但法院认为其证明与残疾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最终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16.281元(按责任比例计算后)。
刘律师秉持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法律权利的执业理念,合理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按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法院最终支持了护理费9817.9元、误工费27930.2元,基本达到预期。法院经审理,对原告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仅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合理调整。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7846.9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046.92元。同时,判决鉴定费1800元由侵权人徐先生承担,原告在返还徐先生垫付的30000元时可予抵扣。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原告已顺利获得赔偿款。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纠纷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处理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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