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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百余万水泥货款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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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5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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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成都市的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
指定结算人对账,百余万水泥货款全额追回

处理这类合同纠纷,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经验丰富。他自2017年执业至今,深耕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

杨杭川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他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他还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指定结算人条款这类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未意识到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在后续纠纷中的重要性。

从杨杭川律师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的观察来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指定结算人等关键条款要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交货单、对账单等,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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