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是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宜昌及湖北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专注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领域。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郭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证据处理能力。
案件中,原告易某公司与被告周X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因周X违约,易某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追偿权诉讼胜诉后,周X未履行判决。易某公司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X将名下房屋以1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父周X某。易某公司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X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起初,易某公司虽知晓房屋转让事实,但缺乏关键证据支撑诉求。郭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明确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满足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庭审中,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进行反驳,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借名协议等),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此外,郭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主张8000元律师费由债务人周X负担。起诉时,郭律师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案涉房屋交易状态,防止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郭笑云律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优先调取关键书证,如不动产登记信息、合同等,锁定核心事实;二是充分运用生效法律文书,论证案件关键要件;三是针对对方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有力反驳,构建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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