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被告人张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0.9376克冰毒的性质,公诉机关将其计入贩卖数量,而张X认为是用于自己吸食。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多次贩毒事实及查获的冰毒,张X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面临较重刑罚。
王敏利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接受委托后,王敏利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张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在阅卷过程中,王敏利律师发现张X虽对多次贩毒事实无异议,但对现场查获冰毒性质提出辩解。王敏利律师,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经验丰富。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X因部分事实争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王敏利律师积极引导,使张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王敏利律师向法庭提出,张X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仍应从宽处理。同时,针对现场查获毒品定性问题,王敏利律师担任过XX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等社会职务,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他援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主张有吸食情节的贩毒人员,确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数量。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判处张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9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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