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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60.7万元股权奖金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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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2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友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200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15165778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友良律师,法学、社会学双本科,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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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程X曾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管,在公司任职近15年。2022年1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程X多次索要用于购买股权的60.7万元奖金,公司以“已签离职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程X面临着这笔巨额奖金无法追回的风险。
劳动争议案:60.7万元股权奖金成功追回

杨友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核实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效力(duediligence,即对关键文件的审慎核查);收集整理程X获得成就共享奖金的相关证据,包括奖金分配汇总表、工资薪金截图等,以证明奖金的存在和数额;针对公司提出的项目亏损可扣除购股权款项的辩解,律师要求公司提供项目实际亏损的证据,进行了有效的反证(mitigation,即对对方主张的减损应对)。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并非离职协议中所指的“衍生事项”;公司未实际为程X购买股权,该款项应予以返还;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扣除奖金,但未提供实际亏损的证据,不应得到支持(estoppel,即公司不能在无证据情况下随意扣除奖金)。

法院最终认定,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未为程X购买股票,应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60.7万元,支持了程X的该项诉求。

程X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追回60.7万元股权奖金。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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