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原告为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资的凭证等,但缺失能有力反驳央企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展开证据补强。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的退货单和租金计算明细等证据,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收集相关证据,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针对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责任主体有误、租金已结算完毕、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朱俊健律师则依据扎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回应,指出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债务,结算并非最终结算,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承继情况,确保责任明确;精准核算租金等费用,提供真实合法的计算依据;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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