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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拒付租赁费,律师二审凭证据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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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1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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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俊健律师自2007年起在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深耕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在众多案件中,他曾代理一起建筑器材厂与央企的租赁合同纠纷,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运用,助力当事人二审胜诉。
央企拒付租赁费,律师二审凭证据完胜

该案件中,原告为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最初,原告掌握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资的凭证等,但缺失能有力反驳央企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展开证据补强。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的退货单和租金计算明细等证据,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收集相关证据,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针对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责任主体有误、租金已结算完毕、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朱俊健律师则依据扎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回应,指出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债务,结算并非最终结算,钢模板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主体责任承继情况,确保责任明确;精准核算租金等费用,提供真实合法的计算依据;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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