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XX公司的代位权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认可债权债务数额为由,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不成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吴晓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素养和严谨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胜诉的艰辛历程。
接案时,吴晓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他深知此类案件举证难度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往往不会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多个要件,而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这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突破点。
在证据收集方面,吴晓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且一审法院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完整收集工程合同、函件、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比如,执行笔录证明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异议未执行,从而提起代位权诉讼;案涉工程施工现状照片显示工程实际进展情况,9-10楼已投入使用,11-12楼正在进行装饰装修;告知函表明文旅XX向XX工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双方合同已解除,涉案债权到期,而XX工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这些证据为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以及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成立。对方辩称现阶段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到期债权,亦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案涉工程未完工、施工资料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等,尚不具备结算条件。吴晓律师紧扣法律规定和证据,结合最高法裁判要旨进行反驳。他指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债权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初步证据,至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
最终,吴晓律师在法律适用的论证环节扭转了局面。他精准抓住一审法院对债权人代位权法律适用的错误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清晰论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的核心事实,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判,帮助委托人实现代位权诉求,挽回大额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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