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是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百余件案件,专注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被告为周某及其父亲。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影响原告债权实现,以及该转让行为是否应被撤销。
案件初始,原告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追偿权的生效判决,以及周某低价转让房屋的初步线索,但缺乏房屋转让的具体信息和能证明被告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
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明确转让时间、价格和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不合理且受让人为近亲属。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文件,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此外,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父在庭审中的自述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以此反驳被告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进行质证,律师则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制度进行回应,强调被告无出资证据和书面协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父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遵循“三调取一论证一反驳”的方法论。即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锁定转让关键信息,调取生效判决和执行文件论证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调取出资证据反驳被告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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