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杨XX,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杨XX去广东广州,把自己四张银行卡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他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在银行卡被冻结后,还把密码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卡共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在第二个案件里,被告人谭XX和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按指令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好友牟利。次日,他伙同卢XX等人在谭胡伟家,按上线指示操作手机,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和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都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这两个案子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1.杨XX非法获利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获利2000元,依据是他2022年8月22日微信4次“零钱提现”,每次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供述矛盾。杨XX的辩护人主张,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坚持原指控。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因为仅有微信提现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支撑,且与同案犯供述不符,不能认定获利金额。
2.杨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其不构成自首。法院最终认定,杨XX不构成自首,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因为自首要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杨XX没有做到。
3.谭XX和卢XX的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未遂。谭XX的辩护人主张,谭XX诈骗未遂、是从犯,不应承担全部诈骗金额责任。卢XX的辩护人主张,卢XX构成自首、是从犯、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两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未遂、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认定,谭XX是坦白,卢XX是自首,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他们具备这些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在杨XX案中,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在谭XX和卢XX案中,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两人违法所得。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不要随意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小心参与了违法活动,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争取从轻处理。遇到疑似诈骗的情况,一定要保持警觉,不要轻易转账。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杨XX获利金额证据不足、谭XX和卢XX的从轻情节等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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