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青岛的一起法律纠纷中,原告黄XX因与第三人朱XX存在借款关系,朱XX向其借款1000万元和1500万元,朱XX认可欠款805万元。黄XX声称因朱XX怠于行使其对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依据相关法律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不真实,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招远XX公司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X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起诉败诉,重复起诉应被驳回。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密齐光。该律师怀疑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了查证,他逐页翻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详细对比转账证据与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是否一致;还致电相关银行,核实转账流水的真实性;同时仔细研究XXXX公司与朱XX之间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X类)》,判断双方关系。最终发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
在庭审中,辩方证据与控方证据形成正面交锋,原告出示的转账证据等与被告指出的高利转贷、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等观点存在对立。
这起案件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代位权纠纷时,要严谨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确定性,避免仅凭表面证据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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