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因病去世,由此引发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上诉人赵XX与被上诉人张XX系继母子关系,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XX区XXXX村某号院,是张家祖宅。赵XX主张该院落内房屋系张X个人财产,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张XX各继承50%份额,并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该律师接受张XX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核心争议在于2014年12月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X个人遗产。
为核实家庭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内容,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逐页查看相关资料,详细梳理出2014年XX月XX日,张X及其姐妹、赵XX、张XX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属、赡养义务等内容,2016年4月赵XX与张XX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针对赵XX主张张X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同红律师进行了多方面查证。他查阅张X的残疾证,发现仅为肢体残疾并非智力残疾;又逐份翻阅张X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均未显示其丧失行为能力;还致电张X之姐妹张XX、张XX核实情况,两人证实签订协议时张X精神状态清醒。此外,律师指出即便张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均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对于赵XX主张涉案房屋系张X个人财产的观点,李同红律师对比相关继承法规和家庭情况,指出涉案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张X等四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利,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应属有效。
一审判决驳回赵XX全部诉讼请求后,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XX,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充分答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家庭协议有效,驳回赵XX全部诉讼请求。
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承办案件逾1000件,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至关重要。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家庭协议效力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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