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劳动者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发现工作异常后,他在2024年12月9日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然而,2024年12月18日,他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到了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方面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接手此案后,协助劳动者积极收集证据、参与庭审。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慌,两点建议能帮你避免吃亏:一是平时注意保留好加班记录、工资条等证据;二是遇到公司不合理安排,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本案中,劳动者成功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背后离不开杨权法律师的努力。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深厚法学功底,这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公司待岗理由矛盾等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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