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毛某与被告浙江甲X公司、戴某、李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诉前调解登记。原告毛某称,被告浙江甲X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借款。20XX年12月25日,该公司又以急需项目资金为由借款500万元,各被告出具《借据》,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毛某依约汇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则辩称借款系事实,但为三个月短期借款,且已还清案涉款项。
20XX年7月14日案件立案,四被告共同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自2006年开启法律服务生涯至今,汪家道律师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对双方提交的《借据》进行仔细比对。他发现原告毛某与被告浙江甲X公司自20XX年2月开始发生借贷关系,之前的三份《借据》内容均为打印,无空白之处,而唯独本案《借据》,姓名、金额、还款时间系手写,与双方之前的借款习惯不符。
汪家道律师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借据》的还款时间早于20XX年两份《借据》延期后的还款时间,被告偿还借款的时间恰在本案所涉《借据》到期前后,还款总额亦与该借据金额一致,且20XX年5月6日支付的利息与案涉《借据》中500万元分段归还的利息计算相吻合。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已于20XX年清偿完毕,驳回了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毛某负担。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审查借据等关键证据,比对证据内容与过往交易习惯的差异,再结合还款记录、利息支付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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